| 類別 | 佔比 | 排放量 |
|---|---|---|
住商 | 56.9% | 28.12 噸 CO2e |
運輸 | 20.9% | 10.34 噸 CO2e |
工業 | 17.6% | 8.67 噸 CO2e |
農業及環境 | 4.6% | 2.27 噸 CO2e |
為2016年1月11日公布,內容針對再生能源電業於澎湖縣陸域與海域之設置,規範需與地方溝通(舉辦說明會);須繳交協助金之比例;聘用員工之比例原則等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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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湖數年前執行過低碳島計畫,現行策略多為那時留下。縣府人力極度短缺,各局處都已無人力或不願意接更多元的業務。從聯繫初期便可感受到各局處對於這次評比的參與意願低。最後推出綠能產業業復相關的建設處來參與。跨局處的資料與溝通多以會議主席指示或公文形式溝通,取得共識時間長。 然而澎湖綠能發展潛力極度豐沛,離島躉售費率加成吸引大量廠商相爭進駐。但由於電網條件不足發展停滯很久。因屬於漁業大縣離岸風電常與漁民有衝突,再加上離岸成本過高目前已陸域風機居多。離島眾多,大眾交通包含船運。 在不利因素上,縣府人力極度短少,產發處的所有電力相關業務僅有一人處理,業務繁多且無暇顧及培訓。新型電動機車、電動車、電動公車維修產業都在本島,維修成本極高,導致購買意願及採購難度高。且台電電網饋線不足導致再生能源發展停滯。縣內有相關申請中央公民電廠補助的案例,可能是對口局處不同,建設處沒有提供相關幫助。規劃有外部的委員會,但多為管考或執行的建議並不是政策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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