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類別 | 佔比 | 排放量 |
|---|---|---|
住商 | 56.9% | 28.12 噸 CO2e |
運輸 | 20.9% | 10.34 噸 CO2e |
工業 | 17.6% | 8.67 噸 CO2e |
農業及環境 | 4.6% | 2.27 噸 CO2e |
為2016年1月11日公布,內容針對再生能源電業於澎湖縣陸域與海域之設置,規範需與地方溝通(舉辦說明會);須繳交協助金之比例;聘用員工之比例原則等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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◍ 數年前推動低碳島計畫,現行策略多延續當時規劃;縣府人力極度短缺,各局處參與意願低,最終由建設處代表參與評比,跨局處溝通多以主席指示或公文形式進行,取得共識耗時。 ◍ 綠能潛力豐沛,離島躉售費率加成吸引廠商進駐,但受限於電網條件不足而發展停滯;作為漁業大縣,離岸風電常與漁民產生衝突,加上成本高,目前以陸域風機為主,且離島交通仰賴船運。 ◍ 不利因素包括人力嚴重不足,產發處電力業務僅一人負責,業務繁重且缺乏培訓;電動機車、電動車與電動公車維修產業集中本島,維修成本高影響採購與推廣;台電饋線不足亦限制再生能源發展。 ◍ 縣內曾有申請中央公民電廠補助案例,但因對口局處不同,建設處未提供協助;雖設有外部委員會,多偏重管考或執行建議,未涉政策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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